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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独居老人离世后,百万房产与巨额存款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11-26 | 点击数:527

      都说老有所依、老有所靠,但这个世界上并非人人如此。现实生活中,独居老人无配偶、无子女的情况并不少。无儿无女无配偶,独居老人去世,遗产如何处理?


案例详情

将近90岁高龄的吴奶奶是一名独居孤寡老人,她父母均已离世,早年离婚后也未再有成家,终生无儿无女,平日里也没有什么往来的亲戚。孤身一人的她,独自生活了大半生。


虽然独身一人,但好在邻里关系和谐。隔壁陈家与吴奶奶是几十年的老邻居了,陈家夫妇的一双女儿也算是吴奶奶看着长大。两家人多年以来互相照顾,一直交往甚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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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吴奶奶在家中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加上其年事已高,身体机能急剧下降,最终吴奶奶需要长期卧床养病,生活不能自理成为了吴奶奶面临的最大难题。


令人感动的是,因吴奶奶卧床无人照料,陈家两姐妹主动伸出援手,决定共同照顾吴奶奶的生活起居。两姐妹一直尽心尽力,也毫无抱怨,为了让老人能得到更专业的护理,两姐妹还雇佣了护工来照顾吴奶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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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吴奶奶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陈家姐妹尽心尽力照顾吴奶奶,轮流到医院陪护,还负责了吴奶奶住院期间所有费用。


同年,吴奶奶因病去世。陈家姐妹处理好了她的丧葬事宜,每逢祭祖之时,会按照当地风俗祭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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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奶奶去世后,留下了一处房产和一些存款。2022年,两姐妹向法院申请指定市民政局为吴奶奶的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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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陈家两姐妹与吴奶奶之间虽无继承关系,但两人一直悉心照顾吴奶奶的晚年生活,对其尽心照料,多年来的陪伴也在精神上给了吴奶奶慰藉。吴奶奶去世后,陈家姐妹也尽心处理了丧葬事宜。可以说,陈家姐妹对吴奶奶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属于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也应当属于第1146条规定的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


据此,法院根据特别程序作出民事判决,指定吴奶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为吴奶奶的遗产管理人。


本案判决后,市民政局作为吴奶奶的遗产管理人积极履行职责,清点吴奶奶的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最终陈家姐妹平均分得吴奶奶的房产以及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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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孤寡老人寿终正寝后,遗产怎么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若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未立有遗嘱,也没有法定的继承人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而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可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妥善管理、分割遗产。若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因此,提前订立遗嘱非常重要,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直接根据遗嘱处理被继承人的身后事务,可防止突发意外造成财产不必要的流失,明确按照遗嘱的意愿办事,可以更好地传承被继承人的心愿。


2、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妥善收集、保管、分配的主体。通俗的说,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主体,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则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3、遗产管理人需要履行哪些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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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经的阶段,死亡并不可怕,只是世事无常,未雨绸缪非常必要。无论您的身体健康状况如何、无论您是否有亲朋好友相伴、无论您的财富数目多少,提前做好应对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提前订立遗嘱可以有效地促进家庭和谐,避免未来产生纠纷。通过订立遗嘱,您不仅可以明确自己的财产分配意愿,同时,遗嘱还可以保障您的隐私权和尊严,让您可以更加安心地面对生命中不可回避的生、老、病、死,不惧明天,不留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