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述
2019年7月,家住上海市浦东区的张老伯因病去世,他一生未婚,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直系兄弟姐妹,其留下的房产价值巨大,这就引起了旁系亲属的觊觎。
首先站出来的是张老伯的堂妹,她认为,张老伯生前自己每周都去看望他,为他洗衣做饭,悉心照料,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继承张老伯的财产。
而张老伯的姑姑明确表示反对,她认为自己多年来从未中断过对张老伯的探视和照护,最重要的是,张老伯的身后事宜全部由她操办,她才是合适的遗产继承人。
此事还有波折,张老伯的表弟坚称,张老伯曾在自家楼下住过四个多月,自己帮他寻找房子不说,还在张老伯患病期间为他清理造瘘口袋,其他亲属从未有人做到这样细致程度的照料,遗产应该由自己继承。
三方争执不下,为此闹到了法院。
·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该案后,得出的结果大大出乎三人的预料。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张老伯并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财产,但是张老伯一生未婚,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所以也没有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这种情形下,三位旁系亲属取得遗产的依据就是《民法典》第1131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那么,这三位旁系亲属是否满足对张老伯“扶养较多”这个条件呢?
法院调查后发现,张老伯的经济情况较好,完全足以负担自己的日常花销和生病治疗费用,不需要亲属供养。虽然身患疾病,但是没有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并不依靠于任何一位亲属照料。而在精神慰藉上,三个亲属均无法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张老伯与自身有强烈的情感联系,为张老伯提供了持续的情绪价值。故此,法院认定三位亲属虽然均对张老伯有一定程度的扶养,但均限于亲戚朋友间的日常往来,尚未达到扶养较多的程度。
· 无主财产如何处理
张老伯这样的情况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见,亲属并不能仅仅依靠所谓“血缘关系”取得大宗财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这类案件中尤为突出,只有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方可适当分得遗产,这既是对善意者的肯定与激励,也是对被继承人的保护。
若确实无法定继承人又无扶养较多的亲属,例如前文中张老伯这样的情况,则财产将收归国有,《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