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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笔迹鉴定遗嘱为真,为何法院判决无效?

发布时间:2024-03-06 | 点击数:516

01  案情简述


荣老先生和赵老太太是原配夫妻,两人共生育了六个子女,考虑到两位老人年事已高,养老不便,故三女儿荣梅(化名)为两位老人的动迁房出了首付款,将房产买下后登记在赵老太名下,让二老可以安心养老。2002年荣老爷子去世,子女间尚未产生不快,而随着房价的飙升以及赡养老太导致的各种矛盾,赵老太太去世前写下了一份字条,内容为:“我所住×××603室三居室楼房一座,在我病故后遗赠给我三女儿荣梅,所有房屋居住权、处理权均由我女儿全权处理,任何人不得抢占。母赵某2003年6月20日温某2003年6月20日高某2003年6月20日”。


2014年赵老太去世,部分子女对房产如何分配产生了争议,双方协商无果,只能诉至法院。



02  一审判决


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赵老太留下的遗嘱是否为真,荣二和荣三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其他子女均对遗嘱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于是荣二和荣三要求对荣梅提供的遗嘱上的签名进行鉴定,并且他们还提交了不动产登记部门档案中相关的签名作为比对样本。


在鉴定前,荣梅一方多次在法院的庭审笔录上表示,样本上的签字都是子女们代签的,办理上述手续的时候赵老太从未到场,所以不同意以档案中的签名作为样本进行鉴定。


庭审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签名样本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遗嘱中的签名字样与样本中的签名字样是同一人所写。


这样的结果出乎了双方的预料,眼见情况对己方有利,荣梅一方称因年代久远存在记忆不清的情况,样本中的签名都是赵老太自己签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是严格的要式法律行为,对于案件鉴定中使用的样本,在鉴定前荣梅一方多次明确表示是子女代签而非赵老太本人所签。而在出具鉴定意见后,又反悔称记忆有误,但是对自己改变陈述没有合理的解释和依据。故法院无法认定遗嘱的签名究竟是否为赵老太本人所签,对遗嘱的效力无法认定,所以赵老太留下的房产应由六个子女进行法定继承。


03  上诉人主


一审判决下达后,荣梅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她认为一审判决对遗嘱效力无法认定的表述不充分,过于轻率主观。荣二荣三提供样本,首先是对样本中母亲亲笔签字的事实认可,而且二人对遗嘱中母亲签字的真实性是完全明了的,只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违心否认而已,故此才要求鉴定。作为案件的相对方,她答辩时的第一反应是否认对方的全部证据材料,以防对方做手脚,这种反应也符合普通当事人参加庭审的明显心理特征。由于拆迁办理的具体事宜距今快要20年了,记不清拆迁步骤中涉及的具体手续情况也很正常。但是不管双方的意见如何,客观事实是遗嘱及样本上的字样都是母亲本人所写,原审判决就这一事实的认定存在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荣二和荣三提交了笔迹鉴定样本,不仅认可该样本的真实性,而且明确表示该样本原件存放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其真实性应予以确认。作出鉴定结论后,荣梅等人对以前不认可的原因进行了解释,其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此时,法院及各方当事人、鉴定机构已经对样本的认识完全一致,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以荣梅改变意见不合理为由,推翻了自己送检时确认的样本,那么依此逻辑,鉴定结论已无法采信,但是一审法院又依据鉴定结论及荣三的陈述,认定遗嘱签字非赵老太本人所写,这样的结论自行矛盾,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司法鉴定的结果,以及遗嘱形成过程中证人温某、高某到庭证实,可以认定遗嘱的真实性,故赵老太的份额应当由荣梅继承。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案号:(2022)京02民终12991号 遗嘱继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