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不是遗言。有这样想法的朋友实际上是一种误解。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一种法律行为,内容以处理遗产为主,不是所谓的临终遗言。但是,继承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立遗嘱要求具备几个条件,如意思自愿、遗嘱内容合法清楚、立遗嘱人思维清楚等等。有的老人在身体十分虚弱时、临终时、患有重病时才想起立遗嘱,这个时候会发生意识不清、思维混乱等情况,有时连书写或签名的力气都没有了。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立遗嘱,立了也可能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因怀疑临终所立遗嘱效力而产生家庭纠纷的案例较多。因此,老人应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楚时及时立遗嘱,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产生纠纷。
另外,老人订立遗嘱后,遗嘱内容要注意保密,遗嘱也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或被别人篡改。生活中也常有这样的事,有的子女在获知老人立遗嘱或遗嘱内容后,由于 自己不是遗嘱中的继承人或继承份额较少,找老人或其他兄弟姐妹闹事,迫使老人多次修改遗嘱,给老人身心带来很大伤害。因此,老人有必要作好遗嘱保密工作, 在适当的时候把遗嘱交给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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