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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所订立的遗嘱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4-04-17 09:06:20 | 点击数:43

一、遗嘱的有效条件。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即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的内容必须与遗嘱人关于处分遗产的内在的真实意思相一致。而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胁、要挟,为避免自己或亲人的财产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违心地作出与自己真实意思相悖的遗嘱,这显然不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 示。

3、遗嘱的内容合法。遗嘱人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属于遗嘱人自己所有的,对他人所有的财产无权进行处分。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因此,只有遗嘱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合法有效,才能导致继承程序的开始。

二、 受胁迫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同时《继承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受胁迫所立的遗嘱完全是胁迫者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遗嘱人的结果,且这种胁迫的手段本身就是卑劣的,非法的,它侵犯了遗嘱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违背了遗嘱人的意志,这种遗嘱理所当然应当宣告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就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遗嘱人在受到他人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继承开始后,也不能按照该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财产。



来源:法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