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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的法律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4-17 10:00:20 | 点击数:227

公民有权立遗嘱,但这种权利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因为遗嘱可以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方法,关系到继承人能否取得继承权。因此,法律规定:立遗嘱人立遗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条件包括: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13条的规定以及<继承法>第22条规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为年满十八岁且精神正常。神智清楚的人,只有他们才有权立遗嘱。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受他人威胁迫或欺骗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以及他人伪造、篡改的遗嘱,一律无效。


3、遗嘱内容不是违反国家法律,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继承份额。


4、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遗嘱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