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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解析】说好留给孙子的房子,却被爷爷卖掉了……

发布时间:2024-03-06 | 点击数: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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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林女士和方先生2013年6月14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给他们的孩子小方,在小方年满十八周岁时办理过户手续。


2014年6月5日,方先生的父亲老方将上述房屋以五十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陈先生,且当日就向陈先生交付了房屋,陈先生也支付了肆拾伍万元的价款,双方同时约定交易满五年后办理过户手续,陈先生支付剩余的五万元房款。


陈先生购买房产时也曾疑惑证件的问题,看到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是老方的名字,而房产证老方和家人表示抵押给银行了,故陈先生也没有过多犹豫遂交付了房款,待取得了房屋几个月之后才知道该房产是登记在林女士和方先生名下。2020年,眼见可能过户无望的陈先生正为此事犯愁,没想到收到了来自林女士的起诉书。


林女士认为,老方私自卖房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和儿子的权益,要求陈先生立即搬离房屋并赔偿租金。


法院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林女士和方先生在离婚时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赠与给儿子小方,该赠与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该房屋由老方出卖给陈先生,买卖合同有效。并且老方在出售该套房屋后又以方先生的名义为小方购买了价值更高的新房一套,并没有损害小方的合法权利。林女士已经将房产赠与给了小方,虽然因为小方年龄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该房产已经不属于林女士所有,故老方出售房屋的行为没有损害林女士的合法权益,所以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

一审判决后林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她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因为老方虽然出售房产后又购买了一套价值更高的房产并且说是为小方购置,但是新购买的房屋却登记在方先生名下,而方先生已经再婚,小方的权益根本没有办法得到保障。而且,老方和陈先生都明知房屋登记在林女士和方先生名下,却私下交易买卖,房款既没有给小方也没有给到林女士,两人明显存在恶意,买卖合同应当无效。


老方和陈先生这一方倒是有着和林女士完全不同的说法,他们表示,卖房一事林女士从头到尾都是知道的并且同意的,只是因为房款没有给到她本人,所以她提起诉讼。老方承诺过将新房过户给孙子,所以卖房行为也没有损害孩子的利益。


二审法院认为,老方出售房屋时虽然不享有处分权限,但是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而且陈先生已经履行了绝大部分房款,对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其占有使用房屋是合法的,不构成侵权。


林女士和方先生在离婚时协议将房屋赠与给孩子,同时林女士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该房屋虽然没有转移到小方的名下,但是,小方对房屋享有期待利益,任何人处置房产时应当最大限度考虑小方的利益。老方出售该房屋后将取得的房款用于购买价值更高的房屋,并且自行补足了房屋差价,同时也认可该房屋是为小方置换的。这一行为增加了小方受赠财产的价值,没有违背林女士和方先生向小方赠与房屋的本意,也没有侵害小方的权益,故对林女士的主张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案号:(2021)甘08民终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