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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解析】学生照顾单身老师30年,死后争夺400万遗产,无儿女老人遗产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03-06 | 点击数: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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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中,遗产分配备受人们所关注的一个问题,毕竟,遗产的分配涉及到了方方面面,很可能因为在世时未立遗嘱而让子女闹矛盾。这也让很多老人对于财产分配的遗嘱更为重视,尤其是家中有多个子女的,很多老人都是在生前,将家人给召集在一起开家庭会议,公平公正开始分配。而有些家庭就算是一起开过家庭会议,很多子女仍然是对父母的财产分配表示不满意,有人会认为父母偏心多分给了另一方,还有些人会认为女儿都已经嫁出去了,就没有分配财产的需要了,这也更会导致一些家庭矛盾的产生。现实生活中多子女家庭关于遗产分割的纠纷屡见不鲜,那么无儿女老人的遗产又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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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刚刚去世,作为学生的郑女士却为了老师的遗产据理力争。一个学生竟然争夺老师的遗产,究竟是怎么回事呢?77岁的李老太因为癌症晚期离开人世,老人生前是一名人民教师、一生没有结婚,也没有任何子女,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李老师去世后,银行卡留下了48万存款和一套价值300多万的住房。校方得知郑女士要私自占有李老师的遗产时,就派代表去李老师的房子进行财产登记。


因为郑女士一直保管着李老师房子的钥匙,为了防患于未然,校方还换掉了房子的门锁,表示他们这样做并不是想获得李老师的遗产,而是希望这些无主财产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收归国有或者归集体所有,不能落在郑女士手里。而郑女士却说,魏老师住院以来的所有花费都是她垫付的,她照顾了魏老师几十年,理应拿回属于自己的那笔钱。一场财产争夺战拉开了帷幕。


郑女士和李老师的故事,还得从40年前说起。那时候郑女士只有十几岁,自己的班主任就是温柔善良的李老师。李老师一直对她照顾有加,处处关心和提拔她。两人的这份师生情直到郑女士毕业,也没有断过。郑女士对李老师的付出,郑女士的同学都看在眼里。一直到李老师患上癌症离世,都是郑女士一手操办的,就连死亡证明上留的家属信息也是郑女士的。可李老师生前所在的学校,却拿走了这份死亡证明,把郑女士的信息全部都改成了学校的,并且说李老师的财产一分钱都不给郑女士。郑女士气急,这才有了之前财产争夺的一幕。这一场财产争夺战,一打就是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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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学校方认为,郑女士跟李老师感情好,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但是不能说因为感情好就可以继承李老师遗产。况且李老师生前也有自己的投资和房子,经济和吃住上都不需要别人操心,郑女士的照顾只能算得上锦上添花。而且李老师学生遍天下,为何独独把财产给郑女士继承,这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对于此说法,郑女士表示不同意。郑女士说,虽然自己跟李老师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在李老师生病期间,一直都是自己在照顾,并且照顾老师的护工也是自己花钱请的。在李老师做手术需要钱的时候,全部都是自己垫付的。郑女士也向律师出具了一部分她给老师缴费的单据。


郑女士表示,在李老师离世以后,自己拿回来这部分钱也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在郑女士拿着李老师的存折去取钱的时候,银行方面要求郑女士出示李老师的死亡证明,而这份死亡证明却被学校方面握在手里。


郑女士说,自己想要赶紧把这件事情解决好,因为在学校领取了李老师的骨灰以后,竟然两年没有安葬。李老师离世后还发生这样的事情,灵魂难以安息。于是郑女士将学校方面告上了法庭。


之后法院作出判决,由于李老师生前治病、生活所需的钱确实是出自郑女士的账户,所以法院判决李老师生前留下的48万元遗产归郑女士所有,而李老师位于上海市的一处住宅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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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上海一名七旬老人去世了,留下了巨额的遗产,但因为其生前没有结婚,则没有妻子和子女,父母更是早已经过世了,也没有兄弟姐妹,这也就导致了他的巨额遗产无人可继承。而关于老人遗产无人继承这一消息,则引起了老人的其他亲属的注意,为了能拿到这笔遗产,去世老人的堂妹、姑姑、表弟因财产继承分配问题就闹上了法院。


他们在法庭上闹得不可开交,而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说法,老人的堂妹说,自己在其生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每周都去给洗衣做饭。而老人的姑姑则表示,在老人生前,自己是从未中断过对他的探视和照顾,就连老人的葬礼都全都是她来承担的,所以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其表弟更是说对于老人的照顾做出了自己最大的努力,还帮他清理挂在身上的人造粪口袋。


而法院为了公平公正,开始对谁对去世老人的照顾情况进行调查,却没想到他们三人的表述都有些夸张,都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扶养较多的程度,因此,对于他们的诉求,法院全部驳回。根据《民法典》,老人的遗产因无人可继承,最终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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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案例,引发了网友热议的同时,也值得我们每个人深地思考,针对无配偶无儿女老人的遗产该如何处理,公益律师表示,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二、没有遗嘱的,如若父母健在,则由父母继承;

三、没有遗嘱且父母均已离世的,则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四、没有遗嘱且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的,若兄弟姐妹有子女健在,则由侄子女、外甥、外甥女代位继承;

五、没有遗嘱,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且没有在世侄子女、外甥、外甥女的,则收归国有或者归集体所有。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