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张先生和前妻育有一个女儿小张,二人2004年离婚,之后小张一直随母亲一起生活。2019年张先生与任女士再婚,任女士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小李与他们共同生活,然而没想到再婚后仅仅一年,2020年12月16日,张先生就因工伤亡,且没有留下任何遗嘱。
得知父亲去世后小张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主要包括社保机构发放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以及父亲变卖其个人房产所得的卖房款一百二十多万元。小张认为这些财产都是父亲留下的遗产,应当由自己以及继母两位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
然而任女士却有着完全不同的想法,她认为小张和张先生关系恶劣,甚至到了不认可张先生是自己父亲的地步,张先生患病期间小张也从未照料过。而自己的儿子小李与他们共同生活,关系非常融洽,理应作为继子女参与继承张先生的遗产。至于一百多万的卖房款,在张先生尚未去世时就转到了她的账户中,理应视作张先生对她的赠与,不应再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诸法院。
02 法院一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小李是否能够作为张先生的继承人参与继承,焦点二是张先生的卖房款是否应当作为遗产。
关于争议焦点一,张先生和任女士再婚时小李还有七个月就要满十八周岁了,并且张先生再婚后一年多就去世了,难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扶养关系,小李不能以继承人身份参与继承遗产。同时任女士也没有证据证明小张和父亲关系恶劣或小张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所以小张可以正常参与继承财产。
关于争议焦点二,结合张先生生前的工作收入情况,可以确定其向任女士转款的123万余元是其变卖婚前房产所得的房款,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任女士虽主张该款项是张先生对她的赠与,但是除了转款流水外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该说法法院不予采纳。
故判决任女士向小张支付其应得的遗产七十五万余元。
03 法院二审
一审判决后任女士和小李并不服判,他们找来了张先生的朋友、徒弟和妹妹以证明张先生生前和女儿小张关系不睦,并且和小李关系亲密,同时还让居委会开具了证明,表明他们2018年即开始生活,小李和张先生足以形成扶养关系。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双方争议的焦点,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时,应依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张先生和任女士再婚时,小李已接近成年,就读高中,日常住校为主,且张先生2020年12月就去世了,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比较短,不符合扶养时间长期性的认定因素。根据现有的证据,法院也不否认张先生和小李之间有着良好的关系,但是这不能等同于双方就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是否形成扶养关系需要人民法院综合各种因素作出司法认定,相关的证人证言多为证人自己的评判,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的焦点二,即张先生转账给任女士的123万余元款项性质认定。这笔款项是张先生变卖其婚前所得的拆迁安置房产所得,属于张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任女士主张该款项是张先生对其的赠与,法院认为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将个人婚前财产赠与给另外一方,需要提交较为形式严格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会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本案中任女士除了转账记录外难以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所以法院对其主张不予认可。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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