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男子在离婚冷静期内连捅妻子数刀致其死亡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话题也再次被推上热搜。
结婚作为人生的重要大事,代表着两个相爱之人携手共度一生的坚定承诺。在这一过程中,他们不仅在法律上确立了婚姻关系,更完成了社会身份转变。然而,离婚同样是一件不容忽视的人生大事。一旦婚姻关系解除,个人的生活、情感以及社会交往等各个方面都将因这一重大变化而受到影响,需要重新适应和调整。为避免“头脑发热式”离婚,我国民法典将离婚冷静期计入离婚登记程序。
近年来,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显著提升,订立遗嘱的人数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考虑并实际订立遗嘱。据数据显示,自离婚冷静期实施以来,咨询遗嘱订立的人数显著增加,甚至出现了在离婚过程中先订立遗嘱的情况。这一现象的背后,多数是由于家庭暴力的存在或是对于其他人身意外的担忧,从而确保自己的财产给到想给之人的手中。
案例一
在离婚冷静期内,如若夫妻一方增添新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赵某与妻子许某经过协议达成离婚,孩子跟随许某生活。在离婚协议中,赵某自愿承诺向许某支付80万元作为孩子的抚育补偿款。然而,离婚后赵某并未按约定向许某支付这笔款项,因此许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
赵某是家中独子,其母亲不幸在他与妻子离婚冷静期内意外离世。在诉讼过程中,许某意外得知赵某母亲去世时遗留了一套房产,并且赵某已经将该房产出卖。基于这一情况,许某要求分割赵某从房屋出卖中获得的售房款。经审理,法院认为赵某母亲去世时赵某与许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赵某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赵某向许某支付房屋售房款共计180万余元。
案例二
如若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不幸离世,财产如何分配?
陶某与谢某婚后无子女,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协议约定,两人离婚后,夫妻共有的房产归陶某所有,100万元的存款两人各得50万元。不料在离婚冷静期内,谢某发生车祸意外离世。而谢某未曾留有遗嘱,其个人名下还有80万元存款。谢某走后,其父母要求分割谢某名下的房产和存款。陶某则称,已与谢某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只要其同意离婚,共有的房产和存款均归其所有,谢某父母只能继承谢某分割到的50万元以及其个人所有的80万元存款。
谢某死亡,继承即开始。谢某与陶某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谢某死亡时双方还未登记离婚,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协议未生效,房产和100万元存款还属于谢某与陶某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谢某的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经过法院审理,陶某及谢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均有权利继承谢某的遗产。因谢某生前未订立遗嘱及未签署遗赠协议,根据法定遗产分配方式,三人在谢某的遗产范围内平均分割。
深圳遗嘱库: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内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在上述案例一中,如果赵某母亲留有遗嘱,且遗嘱中明确该房屋相关份额属于赵某个人财产,该房屋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许某无权主张分割。
基于遗嘱继承得来、且遗嘱中明确指定归个人的遗产,为个人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而基于法定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样的,在案例二中,因谢某去世时处于离婚冷静期内,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因此,陶某、谢某父母均有权利继承谢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