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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解析】补办的结婚登记,居然也能挽回家庭财产?

发布时间:2024-02-26 | 点击数:508

01

案情简介


小常和妻子小芳生活在涟水县的乡下,法律意识不强,2008年双方相亲认识后就在父母的主持下办了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9年7月13日生下一个孩子,2010年考虑到孩子将来需要上学等问题,小常就以个人名义在涟水县买了一套房产。


2017年8月5日,小常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车祸撞伤了乙男,交警认定小常负事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常赔偿对方1064344.4元。因小常名下没有其他财产,故法院查封了小常购买的涟水县的房产且计划将房产进行拍卖。


面对这样的情况,小常一家慌了神,保住房子,成为了一家人当务之急,此时,有人给小常家出了个主意,小常和小芳当初没有领取结婚证,现在赶紧补领结婚证,这样还能保住房产的部分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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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债权人乙男不干了,原本属于小常个人的房子,突然领了证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子是个人财产。




02

法院一审


案件的关键是究竟如何认定小常与小芳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因小常与小芳2008年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且期间双方育有一子,但是当时出生于1989年的小芳尚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于2020年12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小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起算,也就是2009年12月18日。这样认定的话,房屋是小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他们夫妻双方所共有,而小常因车祸导致的债务是他个人债务,故执行的时候不能执行小芳的份额。


乙男却认为,就算案涉房屋是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小常驾驶的车辆也是用于经营,小芳共享了运营的收益,因此事故的赔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



03

二审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该案中的房屋是否属于小常夫妻的共同财产,二是赔偿款是否属于小常夫妻的共同债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因双方是补办的结婚证件,所以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小芳出生于1989年12月18日,其2009年12月18日年满二十,所以双方的婚姻关系从2009年12月18日发生效力。房屋是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怕登记在小常一个人名下,也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因为小常与乙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文书中,仅将小常列为被告,小芳不是共同被告,判决由小常个人承担侵权责任,而非夫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不能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2021)苏08民终29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