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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解析】结婚多年后婚前财产就变成了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24-02-26 | 点击数: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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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韩大爷和张大妈是原配夫妻,两人生育了韩大和韩二两个儿子,因夫妻俩关系不睦,因此韩大爷长期和小儿子生活,而张大妈则与大儿子一家共同生活。2020年10月韩大爷因病去世,留下了三处房产,韩二拿出父亲生前订立的遗嘱要求哥哥和母亲配合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没想到因此引起了巨大的家庭矛盾。


这份遗嘱订立的日期是2019年,韩大爷在公证处写到:我与妻子共有三处房产,在我百年之后,上述三处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均由我的儿子韩二继承,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张大妈和韩大对这份遗嘱的内容不予认可,只因其中两套房产来源比较复杂,原是韩大爷奶奶的私产,1976年奶奶去世后韩大爷继承了房产,同时和张大妈对房屋进行翻建,之后该房产拆迁安置得到两套房产,全部登记在张大妈名下,因此张大妈主张这两套房产均为其个人财产, 韩大爷无权处置。


双方闹得不可开交,各执一词,最终闹到了法院。


02

法院一审


法院在审理中获得了一份1987年当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拆迁原房产确实是由张大妈继承,但是根据当时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拆迁所得的两套安置房性质相同。韩大爷有权处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


张大妈和韩大虽然对韩大爷的遗嘱持有异议,但是并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故法院判决将房产的一半过户给韩二。


03

法院二审


一审判决下达后张大妈与韩大很快提起了上诉,他们认为一审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均存在严重错误,为此还找来了韩大爷家中的其他亲属作证,韩大爷的奶奶说因为张大妈生了两个儿子,所以做主将自己的房子留给张大妈,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也证实了这一点,这两套房产均属于张大妈的个人财产,韩大爷无权对其进行处分。


二审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判断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当时的民事法律政策处理。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只规定了夫妻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并未规定婚内个人财产约定制。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1980后的婚姻法才规定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原则,以约定财产制为例外。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大妈继承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韩大爷在遗嘱中处分其个人财产合法有效。





案号:(2022)鲁03民终2675号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