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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解析】房产遗赠给保姆?还真能!

发布时间:2024-02-26 | 点击数: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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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家住北京的王大爷育有一子一女,因与子女关系不睦,多年未有联系,2012年,年龄渐长的王大爷聘请了保姆张女士来照顾自己。张女士长时间的细心照料和陪伴让张大爷萌生了由张女士给自己养老送终的想法。


2017年9月4日,王大爷和张女士签订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张女士承诺对王大爷今后的衣食住行作出合适的安排,每日的饮食保证接近张大爷的口味、营养,以保持健康为准;及时对张大爷的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如遇突发情况及时送医;按照张大爷的心愿处理其身后之事。双方签字后第二天,也就是9月5日,张大爷请来了两位见证人,立下一份《房产遗嘱》,表明自己位于顺义区的房产是其个人财产,其去世后房产由张女士继承,如果张女士未尽赡养义务可以取消其继承权。这份房产遗嘱是打印稿件,立遗嘱人姓名及遗嘱所涉房产信息是手写的内容,见证人陈女士、魏先生都签字并且按手印。


2018年1月8日,王大爷因急性心肌梗死于地坛医院去世,张女士将王大爷的后事料理完毕后于2019年7月31日在北京晚报登报寻人启事,寻找王大爷的孩子,但是一直没有下落。


令张女士没有想到的是,王大爷的儿子王某在其去世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状告其妹妹崔某要求继承房产,而法院也确实作出了相应判决,由王某和崔某平均继承房产。等到王某拿着判决书来收房的时候,张女士方才意识到,王大爷这个平时从不露面的儿子对这套房很有想法!


自己辛苦照顾了老人却拿不到应有的回报,王某不参与办理丧事却积极诉讼争夺老人的房产,张女士一气之下将其告到了法院,要求全额继承老人的房产。


02

法院一审


一审过程中,王某对张女士提交的保证书及房产遗嘱真实性不认可,申请对两份材料进行笔迹鉴定,后因检材不足,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为了证明遗嘱及保证书的真实性,张女士向一审法院递交了其中一位见证人的视频证言,并申请了另外一位见证人出庭,魏先生证明说:协议签署当天是2017年夏秋季节,具体时间不记得了,之前张女士找过他,说老王写遗嘱需要见证人,让我去听一听,我们是邻居,平时伺候老王我也知道,我觉得没有不可以的,我作为证人在现场看一下具体的情况。我上午九点钟就过去了,我进去后老王一拱手,说是跟我添麻烦了,说不是卖房,说是写房产遗嘱,需要证人在场,当时给我的印象,老王精神很好,在场的有老王、我、还有一个女人我不认识,说是也是我们小区的,还有一个男的,负责沟通,给我的印象是双方都很认真,老王认真看,双方满意达成协议后双方签字,我认为就完成了,完成后我就回去了。


张女士认为证人参与了协议签署的整个过程,他们也均提及王大爷的行为能力和语言能力是正常的,所以遗嘱及协议都是有效的。而王某和崔某则认为证人没有见证遗嘱打印书写的全过程,也没有向老人宣读,文书全是张女士和其家人事先准备好的,遗嘱应当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和王大爷签订的保证书及遗嘱,具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而这两份文书均在见证人见证下完成,应当是王大爷和张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张女士在王大爷生前照料其日常生活、生病送医,去世后将王大爷火化并购置墓地安葬,承担了生养死葬的义务,理应享受遗赠房产的权利。遂判决王大爷的房产由张女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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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院二审


一审判决下达后,王某和崔某难以服判,立即提起了上诉,而在二审过程中,他们还提交了一份“重磅”证据,证明父亲对张女士的遗赠违背公序良俗!


原来,在申领王大爷死亡证明的过程中,张女士曾自称是王大爷的妻子,并且在双方因房产产生纠纷报警时,张女士也以王大爷的妻子自居,然而张女士其实是个有妇之夫,其丈夫在2018年才去世。结合以上情况,王某和崔某认为,张女士和王大爷是非法同居关系,而且是在张女士有配偶的情况下非法同居,进而导致王大爷将房产遗赠给她,这样的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张女士不应继承房产。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房产遗嘱》的效力。王某和崔某虽然认为张女士和王大爷是非法同居关系,遗嘱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对此,法院认为遗嘱本身对于财产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所以这个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王某和崔某认为王大爷订立遗嘱时患有听力障碍、言语不利,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王大爷在立遗嘱时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且见证人也均称当时王大爷精神很好,认真阅读遗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女士在王大爷生前确实对其进行了照料,死后对其进行安葬,履行了受遗赠人的义务,应当享有遗赠房屋的权利。故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案号:(2021)京03民终193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