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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解析】男方向父母借款用于支付首付,需要夫妻俩共同偿还吗?

发布时间:2024-02-26 | 点击数:508

01

案情简介


小陈和小美2016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一个多月,两人就与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合同约定首付款206600元,签合同当天小陈支付了152600元。


婚后四年,双方因感情不和起诉要求离婚,而就在双方离婚诉讼期间,小美却收到了来自婆婆的诉状,要求其偿还买房款,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小美的婆婆陈阿姨认为,2016年3月30日小陈向她借款6万元,她当即进行了转账,后来小陈购房时支付首付的款项中,有57000元是从她给小陈的转账账户中支付的,2020年7月30日小陈向她出具了借条,现在小夫妻两人既然要离婚,就得先把欠她的购房款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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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小陈和其母亲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欠条以及转账记录、账户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但是,对于这笔欠款是否应当由小陈和小美共同偿还,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2016年3月30日,而小陈和小美登记结婚的时间是2016年4月13日,这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小陈婚前个人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陈阿姨认为六万元的借款是小陈用于买房的,但小陈收到款项后将部分款项另做他用,可见该款项并不是专用于购房。而且本案中小美并没有在借条上签名,对于该借款明确的提出了异议,小陈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小美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03

法院二审


对于一审判决不能服气的陈阿姨提起了上诉,她认为,一审法院仅仅凭两千多元没有用于购房就否定了57000元债务的事实认定有错,而且自己年近古稀,这些存款是多年积蓄,自己没有义务在儿子儿媳购房时对其进行资助或无偿赠与。所以,现在要求小两口共同还钱是完全合理正当的。


对于这种说法,小美则嗤之以鼻,就不谈这笔钱本就是小陈婚前向其母所借,婚后从未对小美提过,单是借条的形成时间就足以表明这母子俩恶意串通的意图。在她与小陈离婚诉讼但法院尚未判决离婚的时间节点,小陈在小美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的母亲、舅舅、弟弟和妹妹四名亲属分别出具了借条,然后在由其亲属作为债权人起诉小美要求偿还,这样的行为明显就是恶意串通损害小美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加以确认,同样认为该笔借款形成于双方婚前,且并未特定用于小夫妻俩购房,小美没有在补充的借条上签字,小陈也无法举证款项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以,小美不需要对这笔借款负担还款义务。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