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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解析】为将房产赠与情人虚构债务,无效!

发布时间:2024-02-26 | 点击数:519

案情简述


李女士和何先生于1995年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何先生在外出差认识了陈女士,2009年何先生到吉林从事工程工作,与陈女士确立了不正当关系。


2013年,为了与陈女士有一个稳定的“爱巢”,何先生花六十五万多元在吉林市购买了一套万科的房产,之后双方经常在此同居,而李女士对此事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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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共同居住,可陈女士对于双方的关系一直难以放下心结,觉得没有保障,于是向何先生提出给自己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何先生曾向其借款83万元,并且限期一年偿还,而即将到期无法偿还的何先生被陈女士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何先生将房产过户给陈女士用于抵偿债务!


然而不正当的关系终究没有抵得过时间的考验,2018年双方在屡次发生争执的情况下终结了来往,而此时李女士也方才知晓丈夫十多年的背叛,更重要的是,向对方赠出了一套房产。于是,李女士和何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赠与的房产。


02

法院一审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需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何先生在与李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与陈女士保持恋爱关系并将案涉房屋以房抵债的形式赠与给陈女士,该房屋属于何、李的夫妻共同财产。


何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以房抵债系出于与陈女士保持婚外同居不正当关系的主观目的,其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应当认定赠与。何先生这种不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显然非因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在李女士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赠与行为严重损害了共有人李女士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序良俗,因此何先生赠与陈女士房产的行为应属无效,受赠人陈女士应当返还受赠房屋。陈女士辩称系因债权债务问题该房产系以房抵债形式取得,但结合陈女士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故对陈女士的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陈女士取得上述案涉房屋并未支付相应对价,没有善意取得的基础,且双方的婚外情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伦理道德,具有不正当性,依法都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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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院二审


一审判决后陈女士并不服气,她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一些证据,证明2009年何先生承包的工地资金周转不灵,而知道陈女士的家人经济状况良好,亲戚都是做生意的,因此让陈女士向亲友借钱,帮助其渡过难关,故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是真实的,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赠与”,何先生是以房抵债。


二审法院审理后则认为,从何先生与吉林市万科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何某给付购房款情况看,案涉房屋是何先在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是登记在陈女士名下。何李二人主张何先生未经李女士同意擅自将案涉房屋赠与陈女士,而陈女士主张案涉房屋是用以抵顶欠款的。陈女士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欠条、诉前调解书和证明钱款来源的相关证据等,但因何先生主张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并作出了合理说明,陈女士应进一步举证证明自己的经济能力、钱款交付情况等。陈女士提供的钱款来源数额与欠条中写明的欠款金额不相符,且均是其亲属的取款证据,并没有转账给何先生的证据,何先生对陈女士现金给付的主张予以否认,从现有证据看不足以证明陈女士与何先生之间存在欠款关系。故一审判决何先生处分案涉房产的行为无效,并将案涉房产予以返还,并无不当。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案件编号:(2021)吉02民终37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