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擅自以个人的财产或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去提供担保,然后获得相应的贷款。在申请贷款的时候并没有跟另一方商量,直到双方在离婚的时候一些人才知道了这笔债务的存在。
一、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算共同债务吗
夫妻任一方对个人财产拥有所有权,任一方以个人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为法律禁止,但由于担保行为而发生的债务另一方则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夫妻约定或相对方事后追认的情形除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为对外担保行为时应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除非事后夫妻有明确约定或夫妻另一方作事后追认,否则一方要单独承担责任。
二、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如果债务是发生在夫妻生活期间,但是是以个人的名义借贷,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也不知道,这笔债务可以算是个人。
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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