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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解析】请神容易送神难,舅舅住下就不愿意走了?

发布时间:2024-02-26 | 点击数:501

案件经过


陈女士和前夫金先生生育了一个女儿小金,1982年两人离婚后小金随父亲一起生活,与陈女士联系较少。因陈女士之后没有再婚,多年独身一人,年龄渐长后生活多有不便,2019年5月遂邀请自己的弟弟弟媳共同居住在一起,方便互相照料,为此,弟弟陈大还为姐姐家中添置了部分家具家电。


不料天有不测风云,2019年9月29日,陈女士遭遇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在医院一直治疗到2020年3月6日方出院,因伤势严重,出院后仍需在康复医院接受治疗和护理。


在陈女士住院治疗期间,小金为了方便处理母亲的相关事务,于2020年1月3日向法院申请宣告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申请指定自己作为监护人。经法院鉴定审核,陈女士因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判决由小金作为陈女士的监护人。


母亲的巨额医疗花费让小金筋疲力竭,在花光了赔偿金后小金考虑卖掉母亲的房子筹款治病,没想到居住在其中的舅舅表示明确的反对,认为小金卖房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陈女士以及自己的权益,坚决不肯搬出。小金无奈之下,只能将舅舅起诉到法院,要其搬离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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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陈女士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陈大基于与陈女士的亲属关系与其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现陈女士因受伤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女儿小金作为其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代理陈女士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陈女士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虽然陈女士与陈大之间姐弟感情甚笃,陈大夫妇也是在陈女士同意的前提下与其共同居住生活,且陈大曾对陈女士予以一定的照料,但现在陈女士居住在护理院,暂不需要陈大对其时时进行照料,小金以要出售涉案房屋为陈女士支付住院费用为由,要求舅舅搬离涉案房屋,不属于违背陈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陈女士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法院支持小金的诉讼请求,陈大应当尽快搬离房屋,对于陈大给姐姐购买的家电等,可以另案处理。


法院二审


一审判决下达后陈大非常不服气,他觉得外甥女在姐姐没有办法自主表达的情况下赶他走,完全是违背了姐姐的意愿。因为姐姐名下尚有五十多万的存款,完全足以支付其医疗费用,不仅如此,他还拿出了一份陈女士落款的“申明”,证明陈女士曾经订立遗嘱表明其去世之后将涉案房屋赠给自己。现在若是任由小金将房子卖了,将来陈女士苏醒过来根本无处安身,故坚决不同意搬出房屋配合小金卖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小金提交的材料,在陈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医疗、护理、生活、法律等方面已经支出了八十余万元,其交通事故赔偿款六十余万元不足以维持日后的开支,需要将房产加以处理后缓解巨大的经济压力。同时小金向法院表示,她不会将房子出售,仅是出租,获得的受益将尽数用于陈女士。


目前陈女士在上海某医院接受治疗,并没有居住在涉案的房屋中,赔偿款并不足以涵盖所有的支出,且现在陈女士每个月的养老金不足以覆盖其在护理院的日常开销,两者存在一定的缺口,在此情况下,小金作为监护人,合理处置陈女士的房屋以支付其在护理院的费用,并不违背陈女士的意愿,也没有损害陈女士的合法权益,陈大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