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述
王女士和李先生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王女士在村委会工作,平时工作繁忙,较少时间顾及李先生的生活。后来居然从朋友口中得知李先生辞职了待在家中,并且一直沉迷赌博,为此向亲戚朋友借款不说,还透支了数张信用卡,一共欠下了三十多万元的债务,其中就包含李先生向姐姐李女士借的二十余万元债务,而且这笔钱还是用王女士的账户收款。
眼见丈夫深陷赌博,王女士联合母亲屡次劝说,无奈收效甚微,于是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就在此时,她收到了来自大姑姐李女士的起诉书,要求他们夫妻二人偿还二十万元债务。
王女士对此非常委屈,两人结婚时间不长,既没有共同购置房产也没有生育子女,更没有共同的生产经营,日常花销较小,这二十多万根本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为何需要她偿还?
可是李先生及其姐姐对这笔款项有着不同的说法,他们认为这笔钱是由李女士转到王女士的账户,并且也通过王女士的账户还过款,王女士对这笔借款是明确知晓的,故不管这笔钱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02
法院一审 一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审查。 原来这笔钱款是李女士向银行贷款后再借给自己弟弟的,李女士表示这笔钱是弟弟弟媳借去买渣土车用于经营,因弟媳王女士有要求,故自己将款型全部打到了王女士的账户中,一共打了19万元,还有一万元是交付的现金。后来通过王女士的账户陆续偿还了部分钱,但是自5月份起就再也没有偿还利息,于是李女士起诉了弟弟和前弟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女士的资金来源是银行贷款,所以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借贷行为无效。关于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相关款项是存入王女士账户中,结合后续还款亦是通过王女士账户支付,可以推定上述借款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故法院判决由王女士和李先生共同偿还借款。 03 法院二审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并不服判,立即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就是这笔借款究竟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涉借款发生在王女士、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李女士将借款转至王女士名下账户,后期亦是通过王女士账户还款。王女士虽主张是丈夫在其不知情情况下使用其银行账户,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所以,一审法院以案涉借款是王女士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系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案号:(2021)鲁01民终57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