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王迪的父母早年离婚,离婚时约定王迪由父亲王家和抚养,夫妻两人共有的房产归王家和所有,王家和承诺王迪可以与他一起共同生活在涉案的房屋内。不久后王家和再婚,再婚的妻子张杨意欲将王迪赶出家门,不让她居住在涉案的房屋内。为维护自身权益,王迪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涉案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王家和认为,他和前妻离婚时曾约定女儿王迪归他抚养、他保证女儿可以在海淀上学且可以一直居住在此,所以前妻才同意涉案的房屋归他所有。所以他认为王迪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而张杨则有着完全不同的意见,2008年涉案的房屋进行过产权变更,增加了张杨作为房屋的共有权人,故房屋是张杨与王家和两人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而该房屋中没有设置过用益物权,王迪对房屋也不享有任何权利,故其无权居住。
02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未有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中,王迪依据王家和与李芳签订的离婚协议及王家和单方书写的承诺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首先,王家和与前妻李芳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屋归王家和所有,王家和与前妻分割房屋时并未为王迪设立居住权等相应权利。其次,王家和单方承诺王迪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该承诺是王家和作为王迪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再次,王家和与张杨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王迪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王家和、张杨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因此,法院认为,王迪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其主张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03 法官说法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居住权进行了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设立居住权不仅需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就居住权事宜进行明确约定,而且还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另外,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章节的相关规定。所以,居住权设立方式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遗嘱。